动迁房屋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乙方: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已经签署了一份动迁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将 年月日获得动迁房一套。甲方是动迁合同规定的该动迁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的权利人。该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详尽,以该合同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或者确认):1、 座落2、 房屋类型 结构3、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4、 土地使用权5、 室内装修情况6、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7、 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权人8、 是否已经设立租赁9、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设立任何抵押、其他租赁关系,也不得迁入任何户口。二、甲方同意自房地产交付入住之日起,将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 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应当签订。依次类推。自甲方获得房地产产权证,并且该房地产根据之日起,甲方应当将房地产转让给乙方(租赁合同相应自然终止)。甲方应当自可以转让之(或者当时房地交易主管机关推荐日三个工作日内,和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当时有权的类;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没有另行签署租的示范文本),并在此期间内和乙方一起赴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似组织)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不违反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的,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可以另行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不违反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构成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张不合理的买卖、租赁条件。如果任何一方主张的条件,在当时国家主管机关推荐的买卖、租赁示范文本(如果有)上没有示范条款的约定的,或者属于空白可以自由约定的,而另外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同意的,视为该方的主张不合理;双方应当对该条件不再进行讨论,也不做约定(双方可以约定未尽事宜,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三、 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另加第二款所述款项。1、 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给甲方。2、 乙方应当,自甲方将房地产交付乙方租赁使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给甲方3、 乙方应当,自房地产产权过户给乙方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给甲方。乙方在支付本条第一款所述第3期价款时,乙方应当支付如下款项给甲方,其计算方式如下:(人民币万元)x(自交付租赁使用之日起至房地产产权过户之日所跨的时间 )x(同期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其他组织的维修四、无论在租赁期还是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由甲方支付给有关国家、公司、基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所述价款之内, 由甲方自行支付,不再与乙方另行结算;但是,1、租赁期间,水、电、煤、电话的使用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提供缴纳费用的便利 ;2、房地产转让时,甲方双方应当共同完成以上各项的更名手续,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无论在租赁期还是房地产转让时,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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