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 执业场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1)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2)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3)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本所经 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律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第八条律所业务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九条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十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第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设行政主任1名。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二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由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按以下比例出资:(1)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占比 %;(2)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占 %;(3)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占比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三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执行主任1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本所主任的变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四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由本所聘用,负责本所所有行政日常事务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1)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3)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4)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5)决定合伙人的入伙;(6)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