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与公共资源配置、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与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其她通用审计准则及专业审计准则、《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等,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绩效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①]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管理与使用财政资金及其她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并进行分析、评价与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行为。(一)经济性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投入达到目标,简单地说就就是投入就是否节约。(二)效率性就是指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关系。(三)效果性就是指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一项活动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关系。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三要素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性主要侧重于投入方面,注意节约支出;而效率性主要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就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效果性就是对经济活动的产出结果与预期目标的比较。经济性就是前提,效率性就是过程,效果性就是目的,经济性、效率性都应与效果性相一致。第三条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绩效审计时对公平性、环境性等事项进行检查与评价。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查、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侧重。公平性指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就是否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社会公平主要就是指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贯彻社会保障措施,减少不平等与绝对贫困,维护社会公正。环境性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否形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环保资金的使用就是否合规有效等。第四条 绩效审计的基本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立项、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跟踪检查等五个部分。绩效审计过程中,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以及与被审计对象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应贯穿绩效审计的全过程。第五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把握五个质量环节,只有在上一环节得到执行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一)审计准备工作就是否就绪; (二)审计人员获取的信息就是否全面、清晰、可信并得到证据支持; (三)就是否可以提交审计报告; (四)就是否可以公布审计信息; (五)就是否已总结经验教训。第六条 绩效审计人员应将职业谨慎贯穿绩效审计始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绩效审计的专业知识并能运用与实践; (二)清楚、有效的书面与口头的沟通能力; (三)其她绩效审计必需的能力。第七条 具备计算机审计条件的绩效审计项目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技术与方法,在遵循《青岛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在数据采集、证据收集、建立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提出审计建议等方面应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技术与方法开展绩效审计(计算机技术在绩效审计中的应用见附件1)。第八条 本指南由总则、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审计评价标准、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跟踪检查、附则八部分构成。第九条 本指南适用于青岛市审计机关开展的绩效审计。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制定绩效审计战略规划[②],确定绩效审计工作目标,制定本年度绩效审计计划。第十一条 绩效审计既可以选择某个单位也可以就某项专题跨单位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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