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乙方(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选择为如下方式: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2、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第二条甲方所担保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5条约定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第三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四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 (或契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贝U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第四章抵押担保的范围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第六条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复利;4、罚息;5、利息;6、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五章被担保债权的确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1、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3、依据本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提前行使抵押权的;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3、自被担保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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