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卜处字〔2019〕4号对内蒙古钢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广告内容准则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内蒙古钢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MXW1G12;法定代表人:桑伟苓;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卜尔汉图镇110国道682-683公里处(鑫港源顺B区1号楼1-107);经营范围:钢材、建材、木材、不锈钢、金属材料、五金机电、生铁、有色金属、劳保用品、工矿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汽车配件、标准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接到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表,举报表显示内蒙古钢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在阿里巴巴网站广告宣传使用“作为包钢最大的协议公司”。为查清案件事实,于2018年11月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2017年10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https://trade./order/?spm=&buyer_id=4176532446&order_entry_id=237038284245534624网页栏目中,使用了如下宣传语:“作为包钢最大的协议商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广告内容发布准则发布广告。证据材料:证据一、2018年10月25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表,证明该单位在阿里巴巴网站广告宣传使用“最大”的广告用语;证据二、该公司网站网页照片二张,证明该单位在阿里巴巴网站宣传使用了《广告法》禁用词汇的情况。证据三、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合法性;证据四、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五、2018年11月1日、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承认在阿里巴巴网站、网页宣传企业时使用了《广告法》禁用词汇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11月1日提供的网站网页照片一张,证明该公司删除禁用词汇,消除影响。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经审查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昆市监卜行告字[20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当事人在其网站、网页宣传企业内容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用词汇,鉴于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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