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教学案例.ppt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概述(一)概念: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打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本质上仍为诉讼保障制度特点:,:诉讼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例如: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案外人;不同对象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不同如责令退出法庭可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案外人,,:只能由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可由仲裁机构作出刑诉中的强制措施可由公、检、法作出如逮捕: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自侦案件)、或法院决定(审判阶段),,针对的是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当事人,:与实体责任承担无关(胜诉方也有可能在诉讼中接受强制措施)、带有教育性;接受对象改正的,可改变其决定(如拘留期限可缩短)实体制裁一般不能改变刑诉中的强制措施与实体责任有关,如被逮捕、拘留时间应予以扣除(三),,,维护诉讼秩序二、构成和种类(一):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未成年人接受强制措施不宜据传、::故意过失不构成,(1)必须有妨碍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或不作为(2)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进入诉讼程序到执行结束最高院《适用意见》第303条:在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适用强制措施(3)该种行为已足以妨碍诉讼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认定妨碍诉讼行为的主要条件是主观及客观(二)、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调查和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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