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车辆管理规定为加强大队车辆管理, 降低油耗,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安全准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对大队车辆做如下规定: 一、日常管理(一)大队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大队办公室总体管理,统一安排,各中队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凡配备车辆的科室、中队, 车辆的使用可自行安排, 一律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专人管理、专人驾驶。大队办公室对大队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进行检查和督导, 特殊情况可将大队所有车辆统一调度使用。(二) 各科室、中队要对驾驶员和车辆严格管理, 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严禁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大队机关车辆的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 因工作需要带车到市区以外的长途车,必须报大队主要领导批准。二、车辆的使用管理(一) 大队车辆仅限于工作使用, 未经领导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车辆外借。本单位职工遇特殊情况私事用车, 在不影响大队工作的情况下, 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给予派车。大队所有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使用。(二) 各科室、中队用大头车, 需中队长亲自到办公室请示负责人同意后,领取车辆钥匙,用完后主动交回。(三) 驾驶两轮摩托车巡查执勤, 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必须穿标志服、带头盔,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 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载乘与执法无关的人员, 严格遵守警灯使用规定, 无特殊情况不得乱用警灯或警笛。三、车辆维修管理(一) 车辆维修实行大队办公室统一管理、定点维修的办法, 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厂家维修, 必须经大队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二) 车辆维修首先到大队办公室领取维修单, 填写维修项目,经批准签字后持维修单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未经批准,无维修单或到非指定厂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修理厂家要如实填写维修日期、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的名称、金额, 司机签字后将结算单据交到办公室进行统一结算。(三)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 及时检查车辆状况, 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保持车辆状况完好, 属违规违章操作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要负直接经济损失 10 %的维修费用。四、车辆油料管理(一) 车辆油料实行定点、定量制度, 由办公室采购后分发到各科室、中队, 由各中队长负责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临时补充,费用在下月油料中扣除。(二) 车辆加油必须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特殊情况需报大队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其他加油站加油。(三) 驾驶员不得要求加油员向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油, 不得向加油站兑换油卡或现金, 一经发现, 严肃处理, 调离驾驶员岗位,全大队通报。(四) 各科室、中队办公室每月底将各车当月行驶的里程报大队办公室,驾驶员不得调整车辆里程表。五、车辆保险与肇事处理(一) 大队所有车辆的保险、养路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二)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大队办公室, 由办公室派人协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和处理索赔事宜。(三) 未经领导批准, 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违章行车, 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5%,并通报批评。六、驾驶员管理(一)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 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二) 严禁酒后驾车, 一经发现, 无论情节轻重, 一律给予停职检查, 通报批评, 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酒后驾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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