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一、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规定三、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原因四、偿付能力评级五、偿付能力监管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一、偿付能力的概念偿付能力:通常是指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偿负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债务的不确定性较小,只要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债务,就具有偿付能力。但是,对保险公司而言,债务的不确定性较大,资产价值不但应该超过负债期望值(通常所指的负债),还需要超出一定的规模,以应对非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的经济补偿能力。即不但要求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债务,还要求超出一定额度。这个额度称为偿付能力额度或偿付能力边际(solvencymargin),也称最低偿付能力等。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多少偿付能力边际?各种利益相关者都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保单持有人、潜在的保单购买者、保险监管机构、投资者等。除保险公司外,保险监管机构为了消费者利益可以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所以,有两种对偿付能力边际的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合适的适度偿付能力边际:是安全与效率的权衡结果。保险公司不能无限度地增加偿付能力边际,在营业规模和盈利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的增加意味着投资报酬率的下降,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原因确定的保险费率过低:价格竞争导致费率过低,造成亏损;业务质量差造成赔付率过高:核保把关不严、道德风险严重等原因;内部管理不善造成高额骗赔案件;对巨灾风险估计不足:一旦发生巨灾,造成赔付困难;保险投资失败;再保险安排不当,对重大标的的自留额过高,一旦发生大额损失,赔付困难;其他宏观因素。~1998年间的638起财产险公司的破产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引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保费或者准备金不足(定价过低);业务增长过快;灾难事件的发生。在所有的破产案件中,至少有41%是由于承保风险导致的。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20世纪90年代日本连续发生6起保险公司破产案,如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向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发出停止营业的命令,同时指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作为保险管理人,接管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宣布了“日产生命”破产。这是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此后不久,总资产为50980亿日元、排行第十位的东邦生命保险公司也陷入财务危机,最终破产。事后分析,日本寿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产品结构不合理,预定利率过高;资产质量不高,投资损失巨大;保费收入负增长,退保率增加;投资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日本20世纪90年代寿险业历年投资收益率与产品设定利率:、偿付能力额度的种类偿付能力额度是指在指定日期,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即,S(t)=A(t)-L(t)S(t)≥0最低偿付能力额度(MSM)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其赔偿和给付义务,在理论上应保持的偿付能力额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SSM)保险监管机关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依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有指导意义。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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