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师外出会诊手术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外出会诊实施手术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过失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向被保险人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获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或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下列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在法律上须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第六条被保险人下列情形的会诊手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受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手术;(三)实施手术前未征得患者同意,或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未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四)会诊手术超出被保险人执业范围;(五)会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手术救治条件;(六)在酒醉、吸毒、药剂麻醉或精神不正常状态下实施手术;(七)在已知的情况下使用手术相关的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八)使用与手术相关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药剂和医疗器械。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从事会诊手术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代表订立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精神损害赔偿;(四)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金额。赔偿限额和免赔(率)额第八条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并在本合同中载明。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手术损害,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手术损害,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为限,累计法律费用限额以累计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为限,具体比例在本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率或免赔额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收。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日期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凡因此期间被保险人的手术行为产生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所称的赔偿责任,均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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