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参见书 181 页) 一、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种类(一)根据某种刑罚方法是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划分,是法律上分类: 1、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三)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主刑亦称为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法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有一个主刑,一个罪犯在一次判决中只能给予一个主刑而不可以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适用,也可以在犯罪人没有被判处主刑的情况下独立适用,对同一犯罪或者同一犯罪人可以判处一个附加刑,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判处二个以上的附加刑。区别在于:(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不能同时判处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三、特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表现为;刑罚由轻到重, 主次分明,轻重衔接,有限制、剥夺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体现为虽保留死刑,但对其严格限制,刑罚执行方法,死刑用枪决和注射方法。对判处管制的人实行同工同酬,对拘役的犯罪分子允许一个月回家 1至 2天,酌情发给报酬。(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四、生命刑(一)死刑的起源及其泛滥(二)生命刑的存废之争(三)生命刑存废的哲学思考 1、死刑是否有必要? --功利之争 2、死刑是否正义? --人道之争(四)生命刑存废的评价(1)社会存在的因素。( 2)社会意识的因素。(五)生命刑的比较 1、生命刑的废除 2、生命刑的限制(六)中国死刑的限制 1、中国目前未废除死刑的原因( 1)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 2)中国当前还存在着严峻的治安形势,在严重犯罪大量存在并危害到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的的治安形势下,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 ( 3)中国几千年来流传的"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在中国民族心理结构中已经根深蒂固,非法杀人不处以死刑,难以平息民愤; ( 4)中国现在人权意识还比较单薄,由于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死刑较易为一般群众所接受。所以,建议限制死刑的多为专家、学者,主张扩张死刑的多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在修订刑法时原则上对死刑不加也不减。 2、我国的刑事政策以及死刑的具体限制刑事政策是:不可多杀,不可不杀,防止错杀。前两者是刑法的内容,后者是刑诉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死刑罪名为 68个,比原来的 74个有所减少,但由于对死刑作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限制,致使实际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情形大为减少。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 79刑法是"罪大恶极"。这样的立法变化使其更容易把握,罪行极其严重包括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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