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乙方:鉴于: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一、 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二、 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名誉董事,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一) 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基本工资为: ,不享受其他补贴。(二) 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 %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 %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 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 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三) 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三、 乙方必需在一个年度内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如确实是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否则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1、 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5、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6、 侵占公司财产;7、 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8、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9、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10、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二) 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三) 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四、 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分红权)以公司章程规定之年度决算日(每年的12月31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五、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期满双方均无异议,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协议。六、 关于劳动关系的声明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 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七、 如不是乙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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