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影响招商引资的责任追究办法.doc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影响招商引资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其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 通报批评;(二) 责令作出检查;(三) 组织处理,包括责令辞职、免职;(四) 党纪、政纪处分。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审批事项中,擅自设置审批事项或将备案程序改为审批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机关之间协作办理事务的规定,相互争办、强制当事人分别办理有关手续,或相互推诿、刁难当事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造成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或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七条无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八条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或执法随意,或执法态度蛮横粗暴,或以权谋私,或接受企业吃请,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一条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在公务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缺岗,贻误工作并造成损失的;工作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下,导致投资项目无法按期实施或造成损失的;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投诉事项借故拖延不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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