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ffl织开展攻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饰装修市场秩序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机位的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市民和各机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空,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E-mai1:fzbOl©shanghai,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OO四年九月二日《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怖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i条、三十二条现定。郊区村民|'|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木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制订不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二)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 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 受理住宅装修的咨魂和投诉:(五) 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第六条(鼓励创新)木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廿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利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避行住宅装修。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泌j•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卜列条件的装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 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 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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