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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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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doc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919(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08号(文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经2001年9月12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9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第六条总量调控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殊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第七条申领材料出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其中: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申领本市助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第八条牌证的发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发给非机动车牌证。非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非机动车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第九条非机动车检验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条转让和过户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第^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二拼装非机动车;三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第十二条无主非机动车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H起6oFI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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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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