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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双重标准思考 行政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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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双重标准思考_行政法论文.doc政府信息公开双重标准思考[摘要]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难以把握的内容。本文提出,应当区分并适用不同的标准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一是“服务型行政标准”,适用于解决“什么是可以公开的”问题,其二是"司法审查标准",适用于解决“什么是应当公开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形确定并正确运用相应的判断标准,对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正确裁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公开范围、服务性行政标准、司法审查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已有时廿,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争议己经口渐成为常规的行政争议类型,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法制办统计数据,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夏议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超过60%,2009年上海市全市范I韦1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超过25%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为数众多的信息公开类行政纠纷中,最为常见的起因就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在对这类纠纷进行处理时,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需要回答一个极其棘手而又不得不作出I可答的问题,那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到底是什么?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比较笼统,远远不足以处理廿益增多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纠纷。法律依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清晰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大量的行政纠纷难以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化解,,反而引发了大量行政纠纷并且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解决,这实在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衷所在。正本清源,划定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和义务的边界,防止因法律上边界不清引发的纠纷,需要在理论上厘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问题,并在制度上进行相应完善。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问题之源起政府信息公开是随着民主政治和服务型政府的推进而逐步成为现实的。在传统管理型行政的理念和制度导向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便利性是优先价值,行政相对人的便利和要求需要让位于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便利和有效。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服务型行政的理念LI益生发并逐步在实践中得以确立,行政相对人的便利和需求在行政过程中受到尊重的程度越来越高。简单的社会管理模式开始逐渐向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准更高的公民参与模式转变。政府信息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价值,允许行政相对人适当使用政府信息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有所|门|应。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绝对不是一项简单机械的照单作业过程。它在行政管理领域中,较为典型地展现了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国家与国家、集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利益纠葛关系。第一,在国家与国家关系方面,一些政府信息关系着国家利益,如果为其他国家获悉将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或者经济安全造成威胁。为此,对此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必须受到限制。第二,在集体与个体关系方面,个体所需要的一些政府信息,如果对个别主体进行公开,任由其在非官方渠道自由散播可能造成金融动荡、社会不稳定等集体利益受损的局面。对此类信息是否公开必须优先站在集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考景,针对个体的公开行为应当受到限制。第三,在个体与个体关系方面,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个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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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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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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