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收买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况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买妇女被拐卖前的居住地。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妇女是在外出时遭到拐卖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将其送到被“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地”的,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还有的妇女要求到自己的亲友家,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买妇女自愿留在当地,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行为”,是指收买人对被买儿童进行打骂、冻饿、禁闭等,在精神和肉体上对被害儿童进行摧残的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是指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家属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时,收买人未采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儿童家属的解救工作。依照本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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