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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围堵西兴能源大门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docx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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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村民围堵西兴能源大门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康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为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提供辩护。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于某不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也没有组织、指挥、策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参加上访的行为也未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予无罪释放。一、被告人于某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态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虽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但行为人也应该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参加上访只是为了要求有关部门查明委托镇政府代为主持村委选举的申请书的真假及为村民利益呼吁,主观意识中没有去扰乱社会秩序的想法,这通过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多处证明,被告人于某曾告诉上访的群众要遵守纪律,不要吵闹。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也不同意别的上访群众扰乱社会秩序。至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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