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各方】合同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 市人民政府(下称许可方)和 公司(下称投资方)。第一章一般条款名词解释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1)造成 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 小时以上;(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 小时以上;(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合同中许可方授予投资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先决条件声明和保证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本合同签署 日内,许可方向投资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特许经营地域范围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 西至 止;北起 南至 止。投资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合同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他项权利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资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履约担保签订合同后 日内,投资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投资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条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金额 。特许期限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权的取消投资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项目营运设施建设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投资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投资方在许可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投资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投资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征用及补偿许可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投资方应予配合,许可方应给予投资方合理补偿。供气安全燃气安全要求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投资方承诺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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