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九)甲方:(债权人、质押权人) 乙方:(债务人、质押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提供记名股票设定质押权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借予乙方人民币 元,借期 年,年利率 %,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归自己所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 张(编号 至 ,每张面值 元,面值总额 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质押权。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借款人民币 元交付于乙方,乙方于同月日在第二项所载股票上作转让背书,并将作成转让背书的股票交付于甲方。受股息的权利,所受股息计人乙方偿还额。乙方就股票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不得代位行使。五、债权届期,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拍卖第二项所载股票,并从拍卖价金中优先受偿。六、乙方届期或提前清偿时,甲方应在清偿日将质押股票全部交还乙方,质押权自交还日起失效。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_ 月 日于 地___
股权质押合同(九)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