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讲人:王嘉佳应知:熟悉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熟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熟悉近因原则的内容应会:能够运用保险基本原则分析保险案例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什么是保险利益呢?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受托人的保险利益;。[案例二]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交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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