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合同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转兑座落在振兴大街西段27 号的房屋,现签订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林东镇北塔下坡处四间房屋转兑给乙方,租赁时间从 2014 年2月 26 日至 2014 年4月4 日止。二、乙方付给甲方转兑费为人民币 30, 元( 全套设备), 一次性付清。三、租期内保证房屋完好无损, 不得更改房屋结构; 自来水、照明、锅炉 2 个等各项设施不得损坏,如不能履行此条款,乙方要按现行物价标准的两倍付给甲方赔偿金。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2014 年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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