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茧生产收购合同?甲方: 乙方:县镇(乡)村 农_户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养殖的产品的名称、数量。乙方负责养殖:春蚕种张,夏蚕种张,中秋蚕种张,晚秋蚕种张。第二条蚕种由甲方提供。种款由乙方向甲方订种时支付,价格按金华市特产站定价执行。第三条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㈡产品质量标准:磐安县桑蚕茧地方标准.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第四条产品价格,货款结算。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一等上茧每公斤 元_,其他等级按等级差类推。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㈡货款结算: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第五条收购地点、期限:收购地点: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茧站,收购期限:春茧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夏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止,中秋茧自 年___月日至 年月___日止,晚秋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养或改养其他品种或少养合同约定品种的数量,应承担差额部分%的违约金。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 %的违约金。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第八条不可抗力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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