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地产代理合同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 (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委托的事项(一): : : (二)委托事项第三条佣金支付(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总价款/月租金计) %,具体数额为 币 元支付给乙方; 币 元支付给乙方。(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第()项的,应当按按照合同约定的佣金 %,具体数额为 币 元,给付甲方。第四条预收、预支费用处理乙方 (预收/预支)甲方费用 币 元,用于甲方委托的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再行清结。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并注明变更事项。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损害甲方利益的;。(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 %,计 币 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补充条款(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甲方(名字/名称): 乙方(名称):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邮编号码: 邮编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方)是指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代理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和其他相关事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委托人的佣金。但作为本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时,不得同时成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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