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管理暂行办法.doc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在省联社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第三条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的被考核单位,确认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第二章等级标准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由低到高分为以下等级:会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简称:达标)、会计工作规范化三级单位(简称:三级)、会计工作规范化二级单位(简称:二级)、会计工作规范化一级单位(简称一级)四个等级。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内容共分为七个方面,(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会计基本规定;(三)会计核算;(四)出纳业务;(五)结算与联行;(六)会计档案;(七)财务管理。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规定的项目考核评定。考核采取千分制。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80%(含)-85%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85%(含)-90%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三级单位;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90%(含)-95%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二级单位;凡考核达到考核项目总分95%(含)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规范化一级单位。以上各等级考核中,除总分达标外,第五条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得分合计还应符合以下标准:达标不得低于300分;三级不得低于320分;二级不得低于330分;一级不得低于340分。第七条县级联社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达标:贯彻执行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结算、联行、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配齐委派会计和财会辅导员,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服务与监督,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基本上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辖内机构100%达到达标标准。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完善内部管理所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全辖80%以上的会计单位达到三级标准,其余达到达标标准。二级:保持三级单位两年以上,全辖90%以上的会计单位达到二级标准,其余达到三级标准。一级:保持二级单位两年以上,辖内机构100%达到一级标准。第三章等级考评第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工作每年进行,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为:达标:县级联社申报,办事处(市联社)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三级:县级联社申报,办事处(市联社)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二级:办事处(市联社)集中申报,省联社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级:办事处(市联社)集中中报,省联社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第九条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原则上不跨级申报、确认。考核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年度内不得参加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升级考核。(一)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滥用会计科目、篡改账表、搞账外账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虚假,与相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或不一致的;(三)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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