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从事科研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第五条申请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南省。(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三)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方面有鲜明特色。(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六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四)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五)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七)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八)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料;(九)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十)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征集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工作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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