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办理办法.doc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1996年12月17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全县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自身工作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第二章代表建议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第六条代表提出建议要注重质量,在提出建议前,应搞好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确保提出的建议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符合XX实际和建议要求,有利于推动和加强相关工作。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第八条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第九条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刷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分别负责代表建议的交办工作。第十一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代表建议转交承办单位之后,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与有关承办单位协调同意,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三章代表建议的交办第十二条办理代表建议,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按照内容不同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转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交承办单位办理。第十三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认真审阅,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议案组说明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五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协调,不得自行转交其他机关、组织。第四章代表建议的办理第十五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分别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第十六条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办理质量。第十七条代表建议所提问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处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联合行文作出答复。代表建议所提问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无法确定主办单位的,各承办单位应分别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分别答复代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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