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yy文件琼组通〔2018〕23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国资委(办、局)党组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委组织部、财政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现将《海南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27日海南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效保障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6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指用于企业党的建设的费用。第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企业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第二章经费保障和管理第四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以及上级下拨等渠道予以解决。第五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新成立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一般当年按照企业成立第一个足月职工工资总额与当年职工工作月数乘积的1%比例安排,次年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与12乘积的1%安排,年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七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八条党组织工作经费在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第九条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保证党组织活动需要,对于困难企业党组织应加大党费支持力度。第十条使用和下拨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十一条请求下拨党组织工作经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企业的财务机构代办,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等按照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三条各企业党组织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开展日常工作和党建活动,应当由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每年初编制年度预算(包括正常工作和党建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企业财务计划。第十四条各企业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组织集体讨论。第十五条企业在财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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