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协议甲方:乙方: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水灾损失,保障双方的正常经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山东地方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特签定本消防安全协议,具体约定如下: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乙方租赁使用甲方的营业厅及其他安全消防配套设施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由乙方负责。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要根据灭火需要和上级规定的标准要求,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适当种类的灭火器材,按照消防要求进行验收,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如因乙方营业执照吊销、工商、税务、文体部门的手续办理不完善或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不合格出现的问题和罚款以及责令停业,责任由乙方自负,多次出现重大隐患和上级部门的责令停业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三、乙方要落实上级部门要求的19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4种安全生产台账。四、对于消防设施要登记造册列帐,落实好各个区域灭火器材责任人,做到按规定期限对灭火器的干粉进行更换和加压,确保灭火器灵便好用,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五、积极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消防培训和演练,要做到人人防火,人人会使用配备的灭火器及消防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六、禁止私拉、乱接线路,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类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必须处于关闭安全状态;营业及工作结束后打扫的垃圾应及时清理,预防因未灭烟头引起火灾。否则,因此造成的火灾隐患由乙方负责。七、所有消防设施必须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放置,不得阻挡、圈压,保障消防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八、乙方单位负责人必须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市委市府市局会议精神,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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