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利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保障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第四条[主体责任]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责任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辅警员额核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薪酬标准核定。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全额保障辅警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考核奖励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士抚恤工作。第六条[用人额度]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辅警用人额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用人额度计划原则上每两年审批一次。第七条[管理原则]辅警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第八条[身份界定]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活动,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九条【社会参与】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章职责权利第十条[文职辅警]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依法协助从事以下工作:(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非涉密财务管理、软件研发、安全检测、实验室分析、网络信息分析、现场勘查、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等技术支持工作;(三)计算机及网络维护、通信保障、警用装备保管与维护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以下工作:(一)110警情现场处警;(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三)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五)消防监督检查;(六)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七)经考核合格,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以下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群众求助;(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五)养犬管理;(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使用武器和制服性、驱逐性警械;(八)以自己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四条[享有权利]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义务履行]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六条[辅警招聘]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聘用方式以直接招聘为主,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为辅。第十七条[招聘原则]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或者定向招聘以下人员:(一)公安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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