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工作,保护国家、学校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及《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招标的范围:(一)工程建设及工程服务项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工程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跟踪审计等项目;(二)仪器、设备、家俱等货物采购招标,包括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电梯、交通工具、通用软件、家电产品及课桌椅、黑板等采购及学校国有资产租赁(铺面、房屋、公用设施、土地、实验室及科研仪器设备等);(三)教材、图书采购招标,包括各类教育教材、图书等采购。(四)学校认为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三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学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学校纪检办、监察审计处、教育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学校成立三个招投标领导小组:第一小组,工程建设及工程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办、后勤管理处、国资处、财务处、纪检办、监察审计处、工会及美术学院等单位代表组成。第二小组,仪器、设备、家俱招标采购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资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纪检办、监察审计处、工会、教务处及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第三小组,教材、图书招标采购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图书馆、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资处、财务处、纪检办、监察审计处、工会及文理科教师代表各一名组成。其他招投标项目工作小组参照上述小组组成。各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审核学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二)审核招标代理单位资格、资质及相关情况;(三)考察了解施工单位、供货厂家或供货商家的相关情况;(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监督中标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六)工程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的验收。第八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标小组应对招标方案进行论证或组织校外专家论证,确定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并按招标程序,即项目立项——制定方案——经费预算——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做好公开招标工作。第二章招标第九条使用国有或者学校融资、自筹资金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经校党委、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一)基建项目类的招标,参照本省政府规定招标限额,由其分管项目校领导审批,根据其招标金额的大小,可实行校内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或在省或市政府政务中心登记备案,并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自行公开招标,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校领导审批。(二)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招标,由分管项目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货物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或按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供货项目的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三)各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