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保险条款解释(初稿) 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这是针对可保利益说的,避免了外国保单那种繁琐的说法,开门见山地说明哪些财产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若要购买保险,必须要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或“持有权”者,即具有可保利益,换言之,凡是自己所有的或自其所掌握并对该财产的损失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项财产。一般有房屋结构、机器设备、电脑、家具、厨房用具、电梯、办公用品、其他仓储物品)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鉴于财产险的赔偿是以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为依据,而这类物品往往没有固定市价,价位难以估定:因此,对这类具有特殊价值或价值特别昂贵的投保财产,必须事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遂项申报财产名称、保存方式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承保后可按约定金额在发生损失时进行赔偿。如无特别约定,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国外对这类财产往往采用专门的金银首饰保单承保。如有可能,在承保时最好对这类财产进行特别检验,规定保存方式,鉴别真伪,商定保险价值,以免承保后产生争议。)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即本条款不承保的财产,不要包括在财产保单之内。对现金等类有价单证可以现金保险单承保,动、植、农作物有农业保险可以承保。) 2 二、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 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哪些情况下发生保险标的损失负责赔偿的规定。该条款属列明责任条款。归纳起来就是在火险基础上扩大了一些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爆炸、飞行物体坠落、水管爆炸裂的意外事故。对本款所列的某些常见危险,解释如下:) (一) 火灾; ( 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即发生燃烧现象而且是纯属意外非人力所控制或期望的,烧了不该烧的东西。) (二) 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包括化学反应和物理性两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 即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 如电子管、热水瓶、轮胎破裂等,不属爆炸责任。) (三) 雷电; (由于雷电造成的灾害。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这两种雷电的破坏形式都是责任。) (四) 飓风、台风、龙卷风; (以气象站的认定为准,一般只要为 8 级以上的风,即为责任。) (五) 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
财产险条款解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