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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连、何景深、何景住、何容连、何容琼、何景林、何容凤诉欧业.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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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连、何景深、何景?⒑稳萘⒑稳萸怼⒑尉傲帧⒑稳莘锼吲芬荡稀⒅泄嗣癫撇 O展煞萦邢薰咎傧刂Ч镜缆方煌ㄊ鹿嗜松硭鸷ε獬ゾ婪滓话?( 2011 )梧民二终字第 53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陈月连,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景深,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景住,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容连,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容琼,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景林,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容凤,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欧业聪,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 下称藤县保险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陈月连、何景深、何景?⒑稳萘⒑稳萸怼⒑尉傲帧⒑稳莘锛氨簧纤呷伺芬荡系缆方煌ㄊ鹿嗜松硭鸷ε獬ゾ婪滓话福环阄髯匙遄灾吻傧厝嗣穹ㄔ海?011 )藤民初字第 8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1 年4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6月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藤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慧博, 被上诉人陈月连、何景深、何景?⒑稳萘⒑稳萸怼⒑尉傲帧⒑稳莘锏奈写砣艘Σ妫簧纤呷伺芬荡系奈写砣酥踊剩酵ゲ渭恿怂咚稀1景赶忠焉罄碇战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 年 10月3日, 被告欧业聪驾驶属于其所有的桂 D7G12 5 号两轮摩托车由容县往藤县方向行驶, 在 X376 线 62KM+200M (藤县金鸡古道路段)处,与从路口驶出由何德强驾驶属于其所有的桂 DSV729 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何德强及其车上的乘客霍水兰和被告欧业聪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月28日, 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藤公交认[2010] 第 12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德强驾驶改装车辆不戴头盔,通过路口没有让直行车先行, 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欧业聪驾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霍水兰在事故中无责任。何德强受伤后,当天被送到藤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同年 11 月7 日出院回家治疗, 201 0年11月14 日死亡。何德强死亡后, 被告欧业聪赔偿了丧葬费 1415 1 元。另查明, 被告欧业聪驾驶的桂 D7G125 号两轮摩托车于 2010 年1月 25 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 2010 年1月 25 日至 2011 年1月 25 日。交强险在被投保的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的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又查明, 2010 年度广西交损赔偿标准规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 3980 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为 元;农、林、牧、渔业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584 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日为 40 元。再查明,原告陈月连是何德强的妻子,其他原告是何德强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 201 0 年度广西交损赔偿标准, 核定何德强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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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