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检查流程图行使职权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办科室:业务科经办人:杨国兴、梁月琴负责人:耿国富电话:57503795分管领导:杨国兴责任者:杨国兴监督电话:57503797分管领导审核情况汇总督办复查督办情况汇总上报审阅检查主要领导审批确定内容立卷归档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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