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基数与劳动法的探讨【摘要】: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的经济对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加班费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为准。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费基数的围。【关键词】:加班费基数;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前言: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进一步规定,我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虽然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超额加班工资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即加班工资的基数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原则性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导致了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的标准的不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尽管制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规定,但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问题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开始实施以后,劳资纠纷尤其是索要加班工资的纠纷大量出现,很多劳动者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倾向保护,向用人单位索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加班工资。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结合我国的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探讨加班费基数这个法律问题的。一、加班费基数概念的涵和外延加班费基数的涵,即加班费基数的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什么叫做加班费基数。加班费基数的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工资围,亦即加班工资的基数中都包含哪些工资收入。加班费基数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加班费基数涵和外延的争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加班费基数外延的争议。(一)加班费基数的涵所谓加班费基数,即计算加班工资所依据的基础工资标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就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要正确界定加班费基数的概念,就需要首先明确工资的概念。工资和劳动报酬又是我们经常见到的两个法律概念。工资和劳动报酬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下面我们就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解读二者的关系,以便进一步明确加班费基数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第四十八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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