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 〕国人防办字第 7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 望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 3个以上抗力等级 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 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2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 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 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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