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手抄报普通话的语法标准普通话的语法标准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个标准包括四个方面意思:“典范”就是排除不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范;“白话文”就是排除文言文;“现代白话文”就是排除五四以前的早期白话文;“著作”就是指普通话的书面形式,它建立在口语基础上,但又不等于一般的口语,而是经过加工、提炼的语言。普通话前身是古代北方官员的官话,因为北京做过多朝首都,官话也就更接近北京话,今天南京方言不像其他苏南地区,也因为南京做过多朝首都,有点接近官话。“普通话”一词,是朱文熊于1906年首次提出的,后来瞿秋白等也曾提出“普通话”的说法,并与茅盾就普通话的实际所指展开争论。经“五四”以来的白话文运动、大众语运动和国语运动,北京语音的地位得到确立并巩固下来。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举行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上,张奚若在大会主题报告中说明:汉民族共同语早已存在,现在定名为普通话,需进一步规范,确定标准。“这种事实上已经逐渐形成的汉民族共同语是什么呢?这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为简便起见,这种民族共同语也可以就叫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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