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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延迟履行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双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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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延迟履行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双得作者:叶春红律师【案件索引】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四个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杨**与陈*之间的两笔债权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故杨**有权随时主张。杨**于 2012 年2月 21日提起 802 4 号案件的诉讼,此时两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2013 年7月 22日,本院作出( 2013 )一中民终字第 6286 号终审民事判决之后,杨**就两笔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另外一种理解如,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024 号案件中虽然杨** 将利息主张至 2012 年2月 21日,但是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向陈*主张过,只有在杨**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其次,是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当指向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诉讼请求。而本案 8024 号案件中,杨**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截止到 2012 年2月 21日止, 就 2012 年2月 21日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在 8024 号案件中向陈*及张**主张,故本案与 8024 号案件虽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但并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已经支付了延迟履行金,现在又要支付四倍的利息是否形成暴利?延迟履行金是否能够代替原来约定的利息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双倍支付延迟履行金,相当于二倍的贷款利息。再加上原来约定的四倍贷款利息共计六倍利息。明显构成暴利。延迟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相结合的性质, 在本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明显低于当事人约定利息,该方案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既然是惩罚和补偿相结合的机制,那么延迟履行金和正常的约定利息之和,应当要大于约定利息。否则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无法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别是原来约定的利息较少的时候,更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2 年2月 21日,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陈*、张**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其诉称: 2010 年9月1日和 9月3日,陈*以欠外高利贷 78万元到期,债主逼债为由三日内先后向杨**借款 300200 元, 24万元,两笔合计 54020 0 元,并在借条上承诺还款截止日期等相关条件及利息。 2010 年 12月1日即一张欠条的还款期限届满前两天,陈*还款 12万元,并重新打了一张欠款 12万元的续借借条,不再让张**担保,但是陈*至起诉时仍未还款,故杨**要求判令陈*、张**:1、偿还 2010 年9月1日借款 300200 元并支付该部分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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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