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食罚〔2019〕JJ02号当事人:蒋集镇朱老四冷库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1525660512857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建学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19年7月31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周刚、朱可科在蒋集镇朱老四冷库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千页豆腐3袋(包装上显示:典发食品,每袋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19年7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90500315),蒋集镇朱老四冷库(朱建学)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进货查验记录。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固市监食责改[2019]JJ0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食当罚[2019]JJ02号)。2019年10月24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周刚、朱可科在蒋集镇朱老四冷库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惠发牌鸡脯丸2袋(包装上显示:每袋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19年8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7078203420),无供货者的许可证,无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食品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案于2019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自称上述惠发牌鸡脯丸是当事人在店门口直接购进的,共购进40袋,无购进票据,无进货查验记录。每件购进价格❈元。售出38袋,售出金额❈元,剩余2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综上,当事人实际从事经营的未经进货查验的惠发牌鸡脯丸共38袋,货值金额❈元整,销售收入❈元整,违法所得❈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现场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到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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