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三章对有尘毒危害的车间的通风措施作了以下规定:(1)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2)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3)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4)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容易凝结蒸汽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5)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1984年10月19日发出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包括: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五章的规定,工厂职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其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2)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3)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4)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5)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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