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 ,男/女, 年月 日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被告 ,女/男, 年月日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请求:一、 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二、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年月,原告的前妻和小女儿因意外事故突然去世,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为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家人极力主张原告再婚。经介绍,原被告于年底认识,年月 日双方在登记结婚。当时被告介绍自己的情况是丧偶,结婚后,原告偶然发现其实被告的情况是离异。年龄方面,被告当初介绍自己比原告小五岁,但后来发现被告的身份证是 年的,实际只相差三岁。这些现象让原告感到被告不够诚实,但被告并没有放在心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婚后共购买共同房屋三处,一是号(以下简称102房屋),。一处是号(以下简称2042房屋),。一处是 号(以下简称202房屋),。前两套房屋原为原告单位分配给原告的房屋,房改时以原告名义购买,202号房屋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以被告名义购买。其中102房屋虽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但一直由原告的岳母 老人居住,且由于历史原因,原告及家人均认可 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因1970年代 在 胡同有两间承租的公房, 的独生女儿 当时已与原告结婚,结婚后原告及 和原告的父亲 一起住在 胡同75号院内,这个小院原本是 的私房,文革时,私房收归公有,该院由原告父母、原告一家、原告的弟弟和妹妹居住,另外还有一户人家 居住其中的一间半。为与独生女儿住在一起, 老人与 一家调换了房屋,也搬到了75号院内居住。文革后恢复政策时,国家又将75号院交还了原告的父亲,但对于 老人原先享有的公房承租权益,国家及原告一家未给予任何补偿,当时原告一家商量,由原告和解决老人的居住问题,保证老人终生都有自己的房屋居住,表示同意。1976年,原告分配了号的两居室房屋,老人与女儿和原告共同居住。1986年,原告又在车公庄分得一处房屋,原告和前妻及小女儿仍在 房屋内居住,带着原告的大女儿和儿子在房屋内居住。1990年7月,原告的前妻和小女儿外出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突然去世,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原告的工作单位对原告非常照顾,为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将原告在和的两套房屋调成 号院内的两套房屋,因这两套房屋相隔不远,原告的家人比较方便照顾他,其中特别为解决 老人的生活问题,调换了一处一楼的一居室,也就是102室,从1991年开始, 老人便一直住在该房内。房改时,虽然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该房,但原告一家均认可 可终生在此房内居住。2007年3月,因为身体多病, 老人为减轻家人的负担,主动提出到养老院居住,原告经考查后同意,但表示, 102房屋会为老人一直保留。初期, 老人经常周末回102室居住,且养老院的规定是,老人有病时必须回家,因 已90多高龄,身体又非常不好,所以原告一家一直为老人保留该处住房,她生病时可以回家休息。但被告提出要将该房重新装修后出租,原告及家人表示该房应当为 保留,不能违反承诺,且 的大部分财物均在该房内。为此,被告非常不满,对原告及其子女非常有意见,最后矛盾不断激化,被告干脆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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