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法制办《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管协调委《关于印发2009年镇江市城市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和《镇江市长效管理考评细则(施行)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层级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3、坚持细化量化、效率优先的原则;4、坚持专项考核与大城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二、考核对象各大队、科(中心)在编在岗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三、考核内容(一)直属大队考核内容为:执法效能、案件办理、执法规范、内部管理四个考核项目,分别占60%、15%、15%和10%,总分100分,每个考核项目分值扣完为止。考核项目的具体内容见考核细则(附后)。(二)区大队考核内容为:执法效能、执法规范、领导交办、投诉反馈和“大城管”事权捆绑五个考核项目,分别占50%、20%、10%、10%和10%,总分100分,每个考核项目分值扣完为止。考核项目的具体内容见考核细则(附后)。(三)支队机关的月度考核包括工作实效、执法规范和工作规范三个考核项目,分别占60%、20%和20%,总分100分。每个考核项目分值扣完为止,考核项目的具体内容见考核细则(附后)。(四)区大队、直属大队、支队机关的月度考核均包含加分项目与一票否决项目,具体内容见考核细则(附后)。(五)考核细则中未列举的考核内容,参照《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四、考核方式(一)绩效考核的依据为大城管考核、市局执法效能、支队绩效考核及各单位自行考核情况,采取百分制考核,实行月度考核。(二)各单位月度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等次,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等次,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三)月度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100%返还当月保证金、并给予等额捆绑奖励;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100%返还当月保证金,并给予60%捆绑奖励;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100%返还当月保证金;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除100%当月保证金。(四)年终综合考评以每月考核实绩为主要依据,对于本年度出现“一票否决”情况、月度考评三次不合格,全额扣除效能考核奖、个人保证金。(五)考核时段为上月20日至当月21日,各单位于每月22日前将考核数据报考核办,每月24日前考核办根据督查考核情况(含大城管每月考核情况和市局每月执法效能考核情况)和考核数据进行汇总初评,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局。(六)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考核办的,按5:5比例扣分;本单位对扣分项目未整改且交由其他单位整改完成的,所扣分值用于奖励代为完成的单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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