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高級中學規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台(89)參字第八九○九七二七五號函廢止,並另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台(八九)參字第八九0九七二七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細則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三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第四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第五條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第六條高級中學應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報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出計畫或理由,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第七條第八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稱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第九條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十條高級中學徵收學生費用種類如下: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前項費用之收取標準,以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限。第十一條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第十二條高級中學各
高级中学法施行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