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1二、 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2(一) 犯罪主体 2(二) 犯罪主观条件 4(三) 犯罪客体要件 4(四) 犯罪客观条件 5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5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6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74、 恶意透支 7三、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9(一) 盗用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9(二)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12(三) 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13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定性 14(一) 基于职务之便骗取取款单,自行兑现 14(二) 基于职务之便于使用人勾结,进行分赃 14(三) 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1516参考文献内容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鉴于近年来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本文将对刑法理论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相关及疑难问题进入深入探讨。本文首先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一个概述,并对“信用卡”作了一个简单的阐述。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并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第三,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拾得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最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得出不同的结论。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拾得、骗领、内部人员侵吞。论信用卡诈骗罪一、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参见,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陈新良:《刑事法判解》第二卷,法律岀版社,2000年129页。o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何为信用卡?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狭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月5日颁行)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并非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颁行新增的一种银行卡,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不具有透支功能,因此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 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笔者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之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只能就手段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调。为此,笔者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 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 参见,王晨:《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24页。、 参见,候放,柯葛壮:《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298-299页。。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 参见,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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