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审评工作,规范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O—。年七月二十六口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口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审评专家库由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四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三)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 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五) 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七) 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八) 本人不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审评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两名以上专家署名推荐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并进入审评专家库。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第七条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 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二)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政策的研究;(三) 开展化妆品技术审评技术咨询工作;(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付的化妆品技术审评方面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参加技术审评会议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的审评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化妆品审评会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审评专家人数。第九条审评会议分为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换发批件产品、申请复审产品;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毒理、卫化、标签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审评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评内容确定有关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曾担任过审评大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深专家担任。第十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审评专家担任。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第十一条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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