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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复核认定及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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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复核认定及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doc岫倾楠嶙关于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复核认定及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城管局、文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法院、检察院、团委、青教办、权益办、妇联、广电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我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自1999年启动以来,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积极支持并广泛参与,全市先后命名了168个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同时,武汉市公安局红卫路派出所等23个单位获得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等60个单位获得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有力地推动了我市青少年维权工作,全面优化了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发挥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活动办公室”)决定对历年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复核认定,并对历年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复核认定及登记备案目的通过复核认定和登记备案,加强督导,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健全创建活动监督管理体制;推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做好经常性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树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良好社会形象。二、 复核认定及登记备案对象1、 复核认定对象为历年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 登记备案对象为历年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三、 复核认定标准复核认定标准依据团中央等14个部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鄂青联发〔2010〕51号)文件中的规定: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并摘牌。(一)命名审核标准1、本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2、 基层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3、 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4、 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5、 就本单位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6、 紧密围绕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7、 组建本单位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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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