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doc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津社科办[2009]1号为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严肃学术风纪,提高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成效,我办特制定《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立项报告书中的研究计划和立项协议中的成果形式,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第二条,待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反复审读、修改和最后认定,确保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在文字上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语句通顺、言语规范。第四条,对已完成科研成果,经专家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属于鉴定不合格,不准予办理结项。同时要对相关课题负责人予以通报,追回科研经费,一年内限制申报。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不予办理成果结项:一是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二是剽窃他人成果;三是鉴定内容和形式严重弄虚作假;四是最终成果形式与原批复的课题设计明显不符;五是课题成果质量低劣;六是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七是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署名的相应成果。第六条,最终成果形式文字要求: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3万字。系列论文一般3-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3篇),最低论文篇数标准不得少于3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2篇)。第七条,最终成果形式文本要求:(1)专著出版时,须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如TJYW070302.(2)研究报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研究报告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一并装订在报告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皮和目录一并附上。(3)系列论文在阶段性成果期间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在成果验收结项时,须统一装订成册(A4版面,)并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打印目录,复印刊发杂志封皮和正文。第八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有关重大项目的课题验收和鉴定。获得市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在课题验收结项时,要按常规程序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申请,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要以会审形式组织鉴定,课题组要出席成果鉴定会,并向鉴定专家组汇报课题研究情况。市社科规划办派专人参加鉴定会。第九条,市社科规划办特委托二级管理单位做好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组织把关工作。待成果验收材料备齐后,交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鉴定验收申请。专家鉴定名单须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课题组不得参与推荐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报请市社科规划办认定批复后,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送达和寄出鉴定材料。若同行专家数量不足,可向市社科规划办征询补充。一般建议名单5备7-8名人选,各科研管理单位要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鉴定验收形式,函审或会审。鉴定材料,含《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和装订成册的课题成果集或书稿,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3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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