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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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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推荐肇庆市荣誉市民工作,根据肇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市外其他人士”,是指肇庆市以外的中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其他币种按合同签订期间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下同),目前已建成投产,并为当地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二)投资项目投入资金、技术和先进设备共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三)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使企业三年年均纳税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四)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现代农业类、先进制造业类或现代服务业类等,“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行业项目的投资者不列为授荣对象。第四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捐赠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捐赠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有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或先进技术和设备)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第五条申报肇庆市荣誉市民的时间,由市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申报肇庆市荣誉市民,应填写《肇庆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资料:(一)推荐捐赠者,需附捐赠款物明细表、受赠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捐赠项目照片等;(二)推荐投资者,需附投资项目的批准书、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三)推荐其他贡献突出的人士,需附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外事侨务局收到申报后,应征询市委对台办、海关、税务、工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八条对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人士,分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不定期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具体计划,由市外事侨务局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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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