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部门名称:沙河市公安局(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四)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沙河市公安局户政科(公章)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条例》《河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二、监督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1、日常巡查:全市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2、专项督察:公安局户政科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户政科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条例》《河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进行处罚》。(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沙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公章)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沙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2、监督检查指标。每月对全市网吧巡检不少于1次。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现场查验核对接受上网服务对象的居民身份信息。2、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巡查。3、群众举报投诉核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2、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检查民警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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