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销罚〔2018〕11号当事人:梁达朝(身份证号:45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9600011199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邕宁商场***邮编:530299违法事实:经查实,梁达朝于2018年4月25日从南宁市XX蔬菜批发市场购进XXkg长豆角,在其摊位内进行销售。该批长豆角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长豆角(购进日期:2018年4月25日,检验报告编号:SQ180263)共进了XXkg,进货价是XX元/kg。销售单价XX元/kg,,,剩余的2kg于2018年4月26日已经销毁,购销总差价XX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XX元。相关证据:1、2018年5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X1801096056)一份。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GX1801096054—GX1801096058)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SQ180263)5、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Q180263)一份。6、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7、2018年6月5日对梁达朝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8、梁达朝《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9、梁达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抽样的收款凭证。11、情况说明1份。12、抽样所拍摄相片4张。13、送达检验报告所拍摄相片4张。梁达朝经营甲基异柳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捌角(¥);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捌角(¥),上缴国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邕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9日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销罚〔2018〕7号当事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765819640Q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邮编:530299违法事实:经查实,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于2018年3月14日从XX蔬菜批发市场购进XXkg韭菜,在其超市内销售。该批韭菜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韭菜(购进日期:2018年3月14日,检验报告编号:1806-GX1801096023)共进了XXkg,进货价是XX元/kg。销售单价XX元/kg,,购销总差价XX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元。相关证据:1、2018年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X1801096028)一份。3、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GX1801096028)一份。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5、2018年4月28日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麦XX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6、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50109765819640Q)复印件一份。7、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4501091010002571)复印件一份。8、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店长赵XX授权委托书一份9、赵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麦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提供的2018年3月14日蔬菜订货单一份。12、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提供的送货单一份。13、情况说明一份。14、我局执法人员抽样所拍摄相片4张。15、送达检验报告所拍摄相片3张。16、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提供的蔬菜农药残留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