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谣言如何界定谣言,如何区分谣言与非谣言的边界,之所以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与我们这个社会对于谣言的过分敏感有关,与我们这个社会面对谣言时的过分脆弱有关。的确,在特定情况下,谣言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在飞机上高喊一声有炸弹,或在人多的商场里高喊失火,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倾向并不多见。为什么?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对谣言会有一种免疫力,这种免疫力,是由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提供的。在正常的舆论生态中,由于对于一件事情可以有多种消息来源,其中一些消息来源,人们只需根据日常经验,就知道其具有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判断哪些消息是比较可信的,哪些消息是不太可信的,而这时谣言就很难具有很大的威力,也很难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谣言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也许就在于缺少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权力神秘化运作导致的信息匮乏,信息来源单一导致的对信息进行比较的困难,权威性信息来源公信力的下降,有时甚至会引起本能的逆反,这些都在损害着正常的舆论生态,从而使得谣言能够具有杀伤力,并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敏感的地位。“谣言”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在于其本身的模糊性。纯粹的谣言,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容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但问题是,在现实中,谣言的边界是很难界定的。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大体真实的消息中,也会含有不完全真实的因素。这样,当社会取缔了不完全真实的舆论的时候,往往也就取消了舆论本身。因此,一个社会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谣言的时候,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舆论,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近些年来反腐败的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几乎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在其腐败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证之前,均没有在媒体上揭露过。换言之,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媒体和公众舆论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但这个问题不能看作是媒体偶然性的失职。我们如何对待可能会夹杂失实因素的言论。目前发生的一些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除了言论自由这个老话题之外,还在于如下两点:第一,所谓谣言,最近几年中似乎在成为一个越来越敏感的问题,而这种敏感性又往往是与频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在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上,由于可以匿名发帖,且网络传播的速度快,如何对待以匿名的方式发布的消息,尤其是不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消息,成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不清。要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怎样才算“扰乱了公共秩序”,始终是相关案件中的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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